陕西韩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高科建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6303。。

法定代表人:郭利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4580763222G。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韩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与复兴路十字平远阁商务写字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韩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于韩城市,双方合同也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应承担技术支持等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工程所在地为韩城市,故应将本案移送至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的内容有:1、货物的概况、数量、价格;2、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3、技术的支持与服务;4、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及风险承担;5、运输费用承担及运输方式;6、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7、结算方式及期限;8、违约责任;9、不可抗力;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故该《供货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现上诉人主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高科建材(咸阳)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乾县,故原审裁定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合同协议管辖的约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关于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华

审判员  庞 宏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勃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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