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418号
被执行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1241X2。住所地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窦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