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某某更、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民初321号
原告:**更,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鹏,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东南侧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1单元819室。
法定代表人:林思朋,经理。
被告: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玮,经理。
被告:曹玮,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西首北。
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雷,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更与被告***、曹玮、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更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更负担。
审 判 员  颜 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邢永康
书 记 员  孔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