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民初32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东南侧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1**8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西首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颜 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