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金乡县盛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3404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57154067,住所地金乡县***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西首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1241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811民初187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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