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8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71252950B
法定代表人:师安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835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陕0581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50749.38元(户名: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盘河路支行;账号:610016462370********)。冻结期限为一年。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50749.38元(户名: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盘河路支行;账号:61001646237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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