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815793.61元,承担诉讼费33674元。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瑞生
审判员  杨战武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