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5670号
原告:***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莉,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芳红,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临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师安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珩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晴,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西安建设。
负责人:苗宝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创圣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520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0日,实际支付至工程款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西安会展中心外围提升改善道路PPP项目(广安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是被告三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总包单位是被告二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将永临结合道路专业分包给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后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将垃圾清运分包给被告一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被告一联系原告,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接上述工程的垃圾清运工作,约定按每车650元计算,每月15日、30日结算2次款项。此后原告开始组织拉运,截止2021年5月22日,共计产生拉运费用95796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欠付480000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广安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垃圾清运是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给董鹏清运。董鹏与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谈垃圾清运事项时原告并未设立,且董鹏在与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谈垃圾清运事项时没有以原告筹建处等名义进行磋商,故原告与被告西安创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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