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0243号之二 原告: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五星街9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陕西华邦圣泰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21年8月27日建成完工并办理的移交,双方办理最终502379630.02元,目前被告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24000000元,欠付工程款278379630.02元。2023年8月29日,原告与中建三局签订《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将其对被告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公司,并于当日通知被告。现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36332957.11元,实际损失888088.49元。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6332957.11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实际损失888088.49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案外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将持有的对其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系依据其公司与案外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雁塔区第三中学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其公司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系受让中建三局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收取工程款的债权而成为债权人,故根据民法典第548条“债权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其公司可向原告主张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对中建三局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即原告应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涉管辖条款效力应及于原告公司;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且涉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提起的诉讼,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雁塔区第三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综上,其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特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