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1587号
原告:汉阴县铭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南侧(尚德百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PHU5P。
法定代表人:李伟,男,系该公司法人代表。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该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1708。
法定代表人:尤军,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昌斌,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65。
法定代表人:陈长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磊,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汉阴县铭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汉阴县铭伟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阴县铭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明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柏林
书 记 员 程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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