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陈长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尤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汉阴县金凤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法定代表人:徐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军,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德力,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青明,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德芳,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清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志英,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上诉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汉阴县金凤缘商贸有限公司、尤军、李娜、沈德力、尤青明、沈德芳、尤清珊、沈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来刚
审 判 员 黄 侠
审 判 员 冉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张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