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14589docx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20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08。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尤某某,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尤某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执行的***与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某某、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2020)陕0112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2923.59元,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国土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名下无房产、保险、证券、国土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车辆档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摩托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无房产、保险、证券、国土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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