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尤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长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9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中,现因被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主动把436292元工程款及本案执行费6444元全部履行完毕,鉴于目前情况,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邹明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