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执72号之一
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志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