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3997号
原告赵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陕西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物资供应段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颖与被告陕西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赵颖承担。
审判长杨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章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