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31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789056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6685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鑫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助理审判员  杜 娟
助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