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小山川矿产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宜阳县飞达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小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7民初第24号
原告:宜阳县飞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代领法律事务文书等。
被告:陕西小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飞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小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县飞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小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小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阳县飞达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小山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宜阳县飞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耿艳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