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晋0106执521-1号
原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九万二千八百八十九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一千二百零四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我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通过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锁定期间禁止办理一切变更行为。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车辆,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我院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管理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车管所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由于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一、终结本院(2017)晋0106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鑫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兴国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卢玉山
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