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晋0525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339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33948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6448元,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等117500元;二、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晋0525执1001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