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87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