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25民初937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园园,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87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