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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25民初1845号
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1050元,确定由原告宝鸡市圆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