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致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三原荣发商贸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802号
原告:陕西致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原荣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王新民
原告陕西致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荣发商贸有限公司、王新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案件款374830元为由,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致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段 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轶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