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望江十字东南侧2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