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2执2055号
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159230.4元及利息110899.7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0年7月29日已产生110899.71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680.23元(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本金1159230.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0年7月29日已产生5680.23元)。3、负担受理费8253元,执行费14898元。以上款项共计1298961.34元,被执行人已到庭应诉,但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保险产品、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汉中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3835.04元,其中788937.0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另外14898元扣缴执行费。其他被冻结的4宗账户,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开发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村委会XX路X侧XX公馆有部分房产(车库、商住房),有在先查封信息。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上网公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和平
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
人民陪审员 谭庙成
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