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3378号之一
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栋,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98。
法定代表人:江悠全。
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032元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陕0523民初3385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32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星
书 记 员 肖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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