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2328号
原告:马子诚,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阔,陕西森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子诚与被告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子诚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子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子诚负担。
审 判 员 董 宁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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