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3378-1号

 

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栋,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98。

法定代表人:江悠全。

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032元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提供了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生效裁决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58032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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