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3378-2号
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栋,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98。
法定代表人:江悠全。
本院在审理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星
书 记 员 肖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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