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锟,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峻,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彦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支康平,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郑州公司)与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飞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林子峻,上诉人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彦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预交的案件上诉费5909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上诉费796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继锋
审 判 员 雷晓宁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梅
书 记 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