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州区子仪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某某,系渭南市华州区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信达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某,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仲字第1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11084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2636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37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明德门支行50801151xxxxxx8604账户内存款额度345353.68元(当日余额344536.54元)及其名下在浦发银行渭南分行营业部2121007880xxxxxx0872账户内存款额度1151228元(当日余额399835元)。
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解除对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可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宏革
审 判 员 栾小君
审 判 员 王亚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