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585号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峻,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法定代表人:孙彦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康平,渭南市华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5元,减半收取计5657.5元(实际缴纳200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少雄
人民陪审员  邢万彬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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