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56570元,退还扣押工程保证金31300元,共计2878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承担案件受理费5618元和执行费43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名下既无存款,又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办公及生产场地均为租赁。法定代表人***亦不知去向,仅有两宗抵押贷款的土地也被本院在其它执行案件中查封,且经两次司法拍卖,无人竞买流拍,一时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提供不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