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2民初2208号
原告: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渭南鹏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渭南鹏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740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8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建的******苑小区2号楼工地的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告向被告缴纳保险费21680元,被保险人人数为389人,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9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1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15日。2021年4月19日,原告的劳务分包单位渭南鹏仕达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在工地拆除**板时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渭南鹏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赔偿***161086元,***将其与本次事故相对应的全部赔偿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在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后委托渭南鹏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取得所有理赔资料后,赔付了10万余元保险金,与保单上约定的赔付数额相去甚远。渭南鹏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要求保险公司足额赔付时,保险公司一直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载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中国铁建天创数码大厦。本案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