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3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5)陕050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080元及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68.50元。
该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财产信息,网络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本案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5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E92***、陕E62***、陕E16***、陕E31***、陕EDP***、陕E70***、陕E88***、陕E6Q***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时间自2025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经传统查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如要求对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续冻结、查封,应当于冻结、查封届满前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续行冻结、查封申请。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