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民终1699号民事判决书和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980465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陆续对被执行存款划拨6783624元,支付给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6723624元,支付执行费60000元。 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划拨32816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3281600元。 3、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以(2023)陕0581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对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限额冻结300万元。后白水县西固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的冻结措施,并将其中的2222100元工程款退回异议人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陕058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对白水县西固镇人民政府(由白水县财政局代转)转入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的2222100元工程款中止执行。后陕西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受理立案,该案尚未审理结束,对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暂时无法执行。 4、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581执1517-1号执行裁定书并委托蒲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扣留、提取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蒲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6执恢530号执行案件中应当领取的案件款(限额8000000元)。 6、查明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白水县西固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白水县西固镇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建设项目》,该项目款项未支付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581执151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白水县西固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和正在进行执行异议之诉的款项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