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韩城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331号
原告: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韩城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韩城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秦晋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韩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韩城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城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韩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城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城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韩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城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城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韩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