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132号
原告:******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岁朋,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收取2450.5元,由原告******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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