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财保532号
申请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60号阳光天地48幢114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银藏路117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959号元和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A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路8号D2#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云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居业有限公司、上海**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云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居业有限公司、上海**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