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横塘镇金苑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643132.8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6043元,合计18729175.8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532288.44元,执行费86043元。因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立案破产审查,案号为(2022)苏0505破申22号,故不宜继续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以上事实,由本院立案审批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被法院立案破产审查,应中止对于其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505执1690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