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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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60号阳光天地48幢1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249199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六十三号院1号楼7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78********。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6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偿还欠款19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00元。本案执行费21707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欠款19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1707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