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803707元及利息(以180370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7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057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其注册地调查了解,该公司目前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