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6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24100元,案件受理费552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线下银行查询、工商登记及注册地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