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恒利达建材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恒利达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15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安市长安区恒利达建材厂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805元,及利息(以148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其账户余额较少,且本案为轮候冻结,暂未采取扣划措施;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保险;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涉案金额较大;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