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5068.9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7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中,我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查询到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该案已作轮候冻结,除此以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又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自然资源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限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其单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