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恢4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兴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1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人民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220947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766318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43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下欠的塔吊租赁费及塔吊进出场费485000元及利息;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2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盛力工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恢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