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宁市城*****村湟水路口50米碲堆场地。 经营者:**好,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该租赁站。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翟幕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青海湖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spa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2014年4月28日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截止2017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3020166.95元及截止2017年8月30日的违约金759521元;三、被告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扣件95270个、钢管177250.5米、顶丝9600根、调节杆6050根,如逾期不能返还,由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折价赔偿3434877.50元;四、驳回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要求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租赁物还清之日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302元由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8)青01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18)青01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0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逯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