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3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第2643号裁决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本院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第2643号裁决书生效,被执行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内已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已立案受理。因执行依据未生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