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360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万朋,系原告之子。
被告: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9元,减半后14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