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行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逸翠园i都会3号楼1单元0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号,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豆新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豆新文劳动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19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蓝图装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