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6765号
原告: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习亮,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联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全。
原告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联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因被告西安联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49.5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原告),下余94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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